
近期,独居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群的监护问题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上海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2016年,家住普陀区的吴阿姨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此后与女儿王女士一同居住,由保姆居家照料。到了2021年,王女士开始智力衰退;2023年,也被确诊患上同一种疾病。保姆闻阿姨表示,她从2016年开始照顾吴阿姨,后来王女士也出现了智力衰退的情况,逐渐恶化。

吴阿姨1965年毕业于安徽大学,退休前为某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家中共有兄弟姐妹七人,她排行老大。王女士硕士毕业,此前在某知名金融机构工作,至今未婚未育。原本,母女俩的法定监护人是定居在加拿大的大女儿,但从2025年4月起,这位大女儿突然失联。吴阿姨的两位妹妹住在安徽蚌埠,最小的妹妹也已61岁,年事已高,异地照料不便,只能自愿放弃监护权。

目前,母女俩的生活无法自理且无法正常交流,王女士还存在排斥肢体接触、时不时大喊大叫的情况,全靠保姆闻阿姨一个人支撑。闻阿姨负责一日三餐、个人卫生、大小便护理等所有事务。两人的情况每况愈下,闻阿姨无力继续看护,提出离职。

了解上述情况后,吴阿姨和王女士所在的上海普陀区长寿路街道大上海城市花园居委会向法院申请担任这对母女的监护人。检察官调查发现,两人的退休工资合计有两万多元,但每个月要还1万多元的房贷,再扣除保姆的6000元工资,家庭收支勉强持平。目前,母女二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权益都面临无人管护、可能遭受损害的风险。因此,居委会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吴阿姨、王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街道大上海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吴阿姨、王女士的监护人。法官表示,现在亲友和居委会达成一致意见,找到一个满足她们生活医疗财产需求的第三方监护机构,对她们的财产进行监护,确保被监护人在财产和人身安全上都能达到相对完美的状态。获得监护权后,居委会表示会和相关人员沟通,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制定合理的监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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